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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停保 醫療與續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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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 大家好 我是一名卵巢癌3C期的病患 已在去年五月開刀摘除所有婦女疾病器官 並且做完六次化療 目前 復原中 我本身 勞保已停保多年 並未續保 當時生病我是44足歲 我知道有勞保醫療申請這部分 但是 因為勞保停保生病前也未續保 因此 該項申請 無法使用 但是 5/1 我將滿45足歲 提問 如果 我做續保 (前勞保約有十年左右 也許多一兩年) 勞保會同意 因為疾病關係 不能續保嗎 我現在持有重大疾病健保 也有國民年金 是否因為疾病 能為先前的勞保做退保嗎 (如果不能續保 是目前 還是永遠都不行) 我的年紀 還能續勞保嗎 謝謝大家回答 祝愉快 更新: 補充一點 我沒有自然人憑證 如果想要申請 進入勞保局查詢 該怎麼辦理 3Q

最佳解答:

即使是生病.如能從事勞動工作也可以加保勞保. 不必告知勞保局.法規中也沒有所謂 告知勞保局 看看 勞委會解釋令 勞委會網站 : 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89 資料性質:規則(§159,II,2)公發布日:095.05.18文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生效 此解釋令也說明 1.雖然已生病但能再工作也可以加保勞保.勞保加保屬申報主義 不須告知勞保局是否生病.且加保與年齡無關.只要60歲前有 加保過勞保.即使 70.80歲依然可以加保 2.之前婦女疾病器官切除在沒有勞保時手術.所以無法申請 勞保給付 3.加保之後卵巢癌所產生的住院傷病.加重失能.死亡依然可以 申請 4.加保後前後勞保年資均可累計延續.日後有老年給付 我沒有自然人憑證 如果想要申請 進入勞保局查詢 http://www.bli.gov.tw/sub.aspx?a=lsnxVtMaDfw%3d 如何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其他解答:

雖已生病,但如有工作能力,且實際從事勞動(工作),當然可以繼續參加勞保。 (如果無法工作,最好投保國民年金就好~~以免兩頭落空) 但住院期間,不能重新加入勞保。 參加勞保後的住院、傷病~失能~仍可依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規定請領勞保給付 至於你想領『失能給付』~去年5月摘除子宮時,沒有勞保,已經不能領,|||||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 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 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勞工保險投保時必須是「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換言之,妳的情形在「再保時」必須負告知責任(即告知目前醫療中),待勞保局審查圖意續保,保險契約才能生效 所以,勞保局在受理後必定會要妳切結同意除外責任或拒絕加保 如果不能續保,是目前,未來若能證明原疾病已經痊癒,勞保局就無權拒保啦 沒有自然人憑證,如果想要查詢被保險人的投保歷史資料,帶被保險人身分證、印章親自去當地縣市勞保局辦事處抽號碼牌,到單一窗口列印一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歷史資料】,只需三分鐘就拿得到FBEFE3C2E047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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