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您好: 請問有關刑事訴訟法300條的不解
發問:
第 300 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我明白法官可以就犯罪的基楚事實, 變更撿察官所引之法條(如 撿察官起訴普通殺人, 法院要判決過失 殺人, 可以變更撿察官引用的法條) 但我的不解是. 是否如果當法官, 要引用的法條, 跟撿察官不同時, 就一定要變更起訴書內所適用的法條呢?? 自訴書是否也相同? 請前輩教導
最佳解答:
你好: 一、基本上一定要變更起訴法條。 71年度台上字第8014號 要 旨: 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範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換言之,基本事實,彼此相同,即不妨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而為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而自明。 但倘若原起訴者為公訴罪,經審理後為告訴乃論之罪,且未經合法告訴,則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71年度台上字第6600號 要 旨: 刑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以科刑或免刑判決為限,本件檢察官以殺人未遂起訴,經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所犯實為傷害罪,未經合法告訴,則於判決理由欄敘明其理由逕依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諭知不受理判決即可,原無適用同法第三百條之餘地,乃原判決於論結欄引用同法第三百條,亦有適用法律不當之違法。 二、自訴,法院仍可電更自訴人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裁判字號: 70年度台上字第781號 要 旨: 刑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自訴人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以科刑或免刑之判決為限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自無變更法條之可言。 (已審編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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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哥 我相信你. 剩下來就看你的了 . 我先去洗個熱水澡. 再回來看您的解答(開玩笑地) 我剛在考古題看到的 . 但我不了解的是 . 在什麼情況下 要變更檢察官引用的法條. 是不是第300條所指 是如法官要引用的與檢察官引用的不同. 就要變更呢? 2010-08-19 19:30:22 補充: 好~ 謝謝澄哥 我先去收信.|||||扁哥,這個問題太龐大了啦,涉及到單一案件與同一案件的問題... 2010-08-19 19:19:28 補充: 我有寄一封信給你,你去收一下這裡的信箱。這個好複雜ㄚ這個。因為我今天剛剛看完相關的說明。(學理上的爭議)(等等整理一下好了)FBEFE3C2E047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