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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失能給付填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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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長期因為眼睛問題困擾,上個月去醫院檢查出左眼視網膜變病, 眼疾的情況大約有1~20年左右,直到最近去醫院做徹底檢查才知道是視網膜病變, 因為病情嚴重也"無法開刀或治療", 幾近失明,即使開刀效果也不大,請問這種情形下能申請失能給付嗎? 還是需要治療多久 後才能申請? 若能申請,在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表單裡,還需填寫"傷病發生日期"嗎?(無法確認傷病發生日期) 另外在保險事故欄又該如何填寫發生之時間、地點、經過? (眼疾有一部份是1~20年前工作因素..一部份是高度近視退化引起)該怎麼寫才能符合勞保局申請的資格? 更新: TO:總幹事 之前是知道眼睛有問題,但並沒有去檢查,所以也不曉得是什麼毛病 是上個月去檢查才知道是視網膜變病,但跟之前工作沒有"直接"關係 算是老化的一種

最佳解答:

先看看勞委會的解釋令: 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89 資料性質:規則(§159,II,2)公發布日:095.05.18文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效 此解釋令的意思是表達社會保險(勞農保)已無帶病投保的問題 只要是在勞保期間所產生身體殘廢皆可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左眼視網膜變病因為病情嚴重也"無法開刀或治療", 幾近失明,即使開刀效果也不大,請問這種情形下能申請失能給付嗎? 還是需要治療多久 後才能申請? 眼睛與耳朵屬感官性機能障礙.不需要治療期. 只要: 1. 門診檢查符合失能即可申請 2. 手術後符合失能即可申請 若能申請,在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表單裡,還需填寫"傷病發生日期"嗎? http://www.bli.gov.tw/sub.aspx?a=6RRB45naEfg%3d 失能給付申請書 傷 病類 別□1職業傷害□2職業病□3普通傷害 □4普通疾病 勾 4 普通疾病 傷病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上個月門診日期.醫生在填寫失能診斷書第一頁初診日期亦會寫明 診斷失能日期 年 月 日 失能診斷書第 五 頁最下方 診斷永久失能日期00年00月00日 請詳述職業傷病發生之時間、地點、治療經過及與執行職務間之具體因果關係(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由本局印製之「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這是因公受傷致失能如上下班車禍截肢. 上班在公司被機器壓上成殘廢才需填寫 普通疾病不需填寫此欄

其他解答:

只要確定失能即可申請 勞保失能給付申請視力視野失能 需通過測盲檢查 拿勞保失能診斷書..掛原主治醫生門診給醫生認定填寫蓋章 通過檢查 診斷書再交醫院服務臺 由服務臺寄出 自己不能寄目的是預防勞保黃牛代辦 那回執聯連同失能申請書自己寄勞保局.. 金額可不必填寫.. 勞保局會算出給付金額|||||首先令尊的眼疾是『1 ~ 20年前工作因素』, 要問 1 ~ 20年前工作時有投保勞工保險嗎 ? 這會影響請領的資格 若當時工作並無勞保就有可能是《帶病投保》 醫院的病歷中是否有紀錄當年的病情 這都會影響請領的資格(含請領時效) 請特別留意及小心 建議不要把《 1 ~ 20年前》寫在申請書上 也最好醫院的病歷中不要紀錄那麼久的事 因為......... 若有上述的疑慮 最好找一家從來沒有因此疾病看診紀錄的醫院......550A190BF2785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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