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稅法問題 (綜所稅)
發問:
.吳先生民國101年度有薪資所得300,000元,吳太太有薪資100,000元, 有受扶養子女2人 ,其綜合所得淨額為: A:12000 請問如何計算?
最佳解答:
問題回答如下所得總額400,000-免稅額82,000*4-標準扣除額有配偶者扣除152,000-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0,000=所得淨額0 而您所述的所得淨額12,000、應該是錯誤的。 2011/12/13-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財政部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如附件)級別稅率課稅級距(單位:元)累進差額15%0-500,000 212%500,001-1,130,00035,000320%1,130,001-2,260,000125,400430%2,260,001-4,230,000351,400540%4,230,001以上7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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