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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鬱症勞保有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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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發病時是28歲的時候.沒有保勞保 這樣勞保局會補償嗎.已經超過十年了.不曉得能不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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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發病時是28歲的時候.沒有保勞保 這樣勞保局會補償嗎.已經超過十年了.不曉得能不能補償! 有可能可以申請 勞保失能給付 發病時沒有勞保.看看法規 勞委會網站 : 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89 資料性質:規則(§159,II,2)公發布日:095.05.18文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生效 所以加入勞保可以申請投保前所生病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 已經超過十年了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五節失能給付 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http://www.bli.gov.tw/sub.aspx?a=46o7mgSGrDk%3d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五節 失能給付 第六十九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得請領之日。 是否符合勞保失能是以病歷為依據.如眼睛視力以病例的萬國標準視力為憑 而躁鬱症並沒有所謂的指數標準.也不像截肢的肢體喪失. 往往就已開立殘障手冊或勞農保失能的時間為殘障.失能開始 所以建議去申請勞保失能.可能符合的等級是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D65AlL6Ueg%3d 失能給付標準 第 四.五 頁 1-4 精神遺存顯著失能,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精神及 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屬 七 等失能給付 440 日.如勞保保額 30300 元 給付 30300 元/30日*440日 = 444400 元 不影響日後勞保老年給付.死亡給付 1-5 醫學上可證明精神遺有失能,但通常無礙勞動者。 屬 十三 等失能給付 60 日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0120310076351386934446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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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生效|||||如果你照上面的 包你打回票 我有躁鬱症 也領過失能給付FBEFE3C2E047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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