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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轉移之節稅~~

發問:

假設我祖母有一不動產(市值八百萬),她有六個孩子(四子二女),其中有一位(子)因為非法居留在美國己經二十年沒有回來,目前祖母病危在加護病房,其他五個子女(包含我父親)均同意不動產移轉給我(孫子),為了節省贈與稅,甚至遺產稅~~我該用什麼方法來處理,醫生推估祖母的病情大約只能再撐一至二個星期~~~能省則省,敬請各位給我最正確的意見!感謝

最佳解答:

市值 800萬.. 那課稅現值就更低了 一般來說一個獨身. 沒有小孩.沒有父母的人.. 遺產要達課税標準 要將近 779+ 111= 890萬 所以.. 你說的狀況應該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所以也不用費心要辦贈與了 因為.. 死亡前兩年的贈與會計入遺產總額視為遺產 2008-05-01 14:59:03 補充: 你好: 我先分析一下狀況你再自己決定如何處理 首先..你祖母已在加護病房了..如果..大家都沒意見(包話在美國的那個) 又拿得到祖母的印鑑章及印鑑證明.. 是可以辦理贈與給你..但是..由於是二親等的關係..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雖然有法律上的瑕疵..但是..只要沒人有異意..不至於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每人每年可以贈與別人的免稅額是111萬.. 也就是說.. 課稅現值扣除111萬就是將來課贈與稅的稅基 但是..只要有人將來有意見..或拿不到祖母的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就只能辦繼承之後再說 繼承之後雖然有一個繼承人在外國..但可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後在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 以共有人持份超過 2/3的多數决處理不動產..但會比較麻煩 繼承之後再辦贈與給你..可以省很多贈與稅..但是..可能會遇到有繼承人在國外的其他法律問題 現在贈與給你..雖然法律問題比較容易可以..但是..贈與稅可能不少..除非你有現金可以做資金流向 但是..依貴祖母的狀況..可能等不及你做完資金流向..也是一個問題 下面列一些課贈與稅的標準請參考: 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 111 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贈與淨額在 67 萬元以下者,課徵 4 %。 2、超過 67 萬元至 189 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6 %。 3、超過 189 萬元至 312 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9 %。 4、超過 312 萬元至 434 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12 %。 5、超過 434 萬元至 557 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16 %。 6、超過 557 萬元至 802 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21 %。 7、超過 802 萬元至 1,558 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27 %。 8、超過 1,558 萬元至 3,228 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34 %。 9、超過 3,228 萬元至 5,009 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42 %。 10、超過 5,009 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50 %。 土地法第 34 條 之 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2008-05-01 15:07:24 補充: 前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全拋棄..雖然可以由次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但是..不一定只是由你繼承..你的表兄弟姊妹及堂兄弟姊妹一樣有繼承權 再者..依你所說的狀況..在美國的那個繼承人都聯絡不上了.. 就不用說要叫他去台灣的法院辦拋棄繼承了 所以..前順序繼承人拋棄這條路應該是不可行了 2008-05-04 12:26:04 補充: 增值稅要用自用稅率 10% 一定要辦買賣.... 贈與不行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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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To 小心點: 祖母的遺產若要移轉給孫子,應其子女(六個孩子)全都抛棄繼承,你才有資格繼承祖母的不動產~但子女們抛棄繼承的結果,就是連繼承人的扣除額也無法使用了。 但若不抛棄繼承的話,雖然多出較多的遺產扣除額(45萬*5=225萬),但該不動產卻無法移轉至你的名下,只能先移至你父親名下之後再移轉給你,你可以去查一下該不動產的遺產價值為多少,一般土地是以公告現值計而房屋為評定現值,應該會少於800萬,可以讓你父親以贈與方式慢慢移轉給你~ 若是子女們都抛棄繼承,雖然會少了225萬元的扣除額,那還要再看祖母的孫子有幾位,也是可以有每位45萬元的扣除額,如有未滿20歲者,還可依其年齡距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而不動產可以以協議繼承的方式移轉給你,所謂協議繼承是各繼承人可以依財產內容講好各自所取得的財產,不一定要全部都平均持有~ 就計算一下祖母的遺產價值為多少,可扣除額多少,再決定以何種方式移轉較節稅囉! 若您還有進一步的問題也歡迎到這裡留言~ http://www.horwath.com.tw/200701-WMQA.asp|||||由於不動產價值計算是以 房屋及土地評定現值, 和市價差的很遠, 所以, 基本上不必去考慮稅務的負擔, 倒是: 1. 依民法, 繼承的優先順序是你的叔伯姑姑, 你還輪不到 2. 此時, 即便你的叔伯姑都同意你繼承, 也與法不合, 要等到你祖母過世那一刻起, 由他們辦理抛棄繼承 , 才能輪到下一個順位 3. 至於有一位在美國的, 是否可以連絡的到? 請他也抛棄繼承, 否則你們的口頭約定, 都不會有法律效力的|||||謝謝你的意見~~只是我的問題中有提到有一個繼承人不在國內~~~無法聯絡~~FBEFE3C2E047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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