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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價一坪方公尺3300元,對方要以一坪10000元合理嗎

發問:

朋友在嘉義有一塊土地公告地價一坪方公尺3300元市價可以賣到一坪多少?地段是在嘉義縣新港鄉三間厝,是建地約600坪。 如果地上物有房子是別人的,對方要買我們的土地,依公告地價一坪方公尺3300元,對方要以一坪10000元的價格買我朋友的土地,請問各位大大合理嗎? 更新: 這塊600坪建地是祭祀公業土地,土地所有權管理人屬於我朋友,地上物房子已佔用60年了,而經法院公證地上物房子的屋主,有意以一坪10000元的價格向我朋友買下這塊土地,但我朋友希望20000萬元以上才願意出售!請問各位大大怎樣的價格才合理?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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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理是雙方認知的問題 但以一般買賣原則正如以上幾位大大所說,依公告現值換算每坪單價差不多是一萬元;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市價與公告現值平均有3-5的價差的,就算被地方政府徵收也不會只依公告現值補償,而是加四成(即公告現值x1.4倍)發放補償,那一坪一萬元妳說合理不合理?

其他解答:

建地用公告現值買賣@@ 沒有這麼差吧|||||您好: 一平方公尺乘以0.3025就等於坪數.如土地權狀是2000平方公尺.乘以0.3025等於605坪 公告地價一平方公尺3300乘以3.31等於10923元 一坪公告地價10923元. 但是一般賣土地會比公告地價高一點 可能是因你們地上的建物是別人的.所以買方才會出比公告地價還低的價位.買方買了土地.還需與建物的所有權人溝通協調.才可使用.有些人因為買到產權不清楚的土地.造成日後要跑法院. 其實可考慮出售.但要書面說清楚買土地.但地上建物要買方自行處理.與賣方無關(買賣契約書上加註)這樣才比較沒糾紛.|||||不知你土地上的房屋有無保存登記 600坪的建地應該房屋沒建600坪吧. 先將土地分割成有建物和無建物兩塊 分別托售應該比較好處理 有建物的土地也應該和屋主談 沒建物的土地再另外找買主 2007-12-17 18:40:10 補充: 如土地被佔有逾20年,對方可有權向地政機關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民法第772條)。因此,最好先寄存證信函,終止其被佔有之時效。如日後對方申請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時,才有證據(存證信函)可憑。 1.儘速寄出存證信函,聲明對方之行為已屬侵權行為(侵害他人所有權之行使),要求限期拆屋還地,拆除費用並應由對方全數負擔。(詳見民法第765條、767條) 2.向當地縣市政府建築管理課檢舉,對方之建築物,係屬違建,請求當局拆屋。 3.如對方逾期仍未拆屋還地,就只有上法院一途了。 4.對方係屬侵權行為,拆屋還地本屬其所應為,無須賠償對方之建築物之損失。 2007-12-17 18:41:16 補充: <民法> 第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2007-12-17 18:41:52 補充: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1 條 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或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或其占有為他人侵奪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 之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第 772 條 前四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一、可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二、依您內文所示,您既是該土地合法所有權人就靜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進行此事,拆屋還地系屬法院判決之強制執行,您無需賠償其違建地上物。 2007-12-17 18:46:00 補充: 你要確定當初土地的原持有人(你家的先人),有無訂立契約給地上物的使用人使用權, 若是沒有的話處裡起來較容易.若是地上物有所有權狀那就很難理了. 假設狀況是,佔地者是沒有獲得任何字據上的承諾使用,那你可以向對方提出,無償佔 有拆屋還地的法律訴訟,若是想獲得一些補償,可以加告一條不當得利的賠償請求,所 謂的不當得利就是對方完全沒有付出租金,而持續的使用你的土地,你可以向對方請求 追溯期5年內的租金賠償. 2007-12-17 18:46:11 補充: 共有地要提訴訟,需要全部持有人蓋章提出訴訟,這點上你需要去克服的.至於牽涉到 國有地那塊地,你不用去查對方有無承租國有地,你只需提出鑑界的聲請,釐清出你確 實的土地範圍,然後再針對佔地人佔用到你的土地範圍提出租金求償,因對方已蓋了 建物,在建造之時你沒有阻止,現若要對方拆除你可能要付出一些拆遷賠償.所以建議 你提出侵權賠償,就是要對方對占有你的地付出使用租金. 建物有無門牌,在處理這些事項中並不受引響,除非對方提出她們才是土地原持有人 (設籍時間比原始土地持有人早),一般會有這爭議的大多是日據時代光復初期的土 地才會有這種爭議.不過這是對方抗告時要提出一些事證,你大可不用先去理會. 2007-12-18 19:52:09 補充: 怎樣的價格才合理? 如果你只有設定他是唯一的買主 那只有再和他洽談價格 如果要知道市場機制下的價格 建議你須釋出讓第三者出價 市價才會浮現|||||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3300元一坪等於10909元 土地上面有地上物.對方還要跟你朋友一坪買1萬元.我覺得以那邊的行情是蠻划的來的.是可以賣的價格. 你可以跟買方談不負責地上物的部分.這樣就ok了|||||你好.. 一平方公尺=0.3025坪..所以一平方尺3,300元/0.3025=10,909元..所以一坪10,000元..合理..但是土地上有第三人的建物..這樣對方買了土地也不能叫屋主搬家喔..他應該連房子一起買才對阿= =?..不然自己的土地上有別人的房子..不是很怪嗎..?再者..這筆土地如果要貸款的話..上面有其他人的房子..銀行也無法貸款的..^^FBEFE3C2E047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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