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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無償使用法定空地?

發問:

開庭了~法官說法定空地分有償和無償使用 叫我證明是無償使用法定空地 我真的傻了~~不知道怎麼證明 我的狀況是~房子建造完成為民國58年 我為建築物所有人之一 我家門口有一塊獨立分割出來的法定空地 完全檔到我家出入口 我家圍牆大門(合法建築有使用執照) 剛好在那一塊獨立分割出來的法定空地上面 其所有人不是建築物所有人當中 也是二手買入在我們之後 我家用了30年都沒有事~現在法定空地的所有人跑來告我~ 我該怎麼證明~~大大幫幫我~給些意見 更新: 那一塊空地為我們建築物的建築基地之一 房子未建好就分割出來 鄰居也有幾戶是如此 它那空地只有和我們建築物相連再過去就是就是馬路和公園 3.使用執照上有註明增建圍牆但沒有給法官(因為和設計圖有些誤差 (只給建築物峻工照片有圍牆顯示) 4.沒有~對方有申請過(好像兩年前) 5.是的沒有錯 原地主找不到了(只有建照的土地使用證明) 但找起造人可以嗎 我之問過代書說起造人可能就是買預受屋的 不真正的建商 如果由其中一個起造人 證明那一塊空地為我們建築物無償使用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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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涉及到的可能是當初興建之初~~~並未對地界有釐清即申請建築~~ 你可能先釐清幾點~~~ 1.這筆法定空地...是否屬他棟建築物的依法留設法定空地? 2.他棟建築物...興建的年份在你之前還是之後...(這點很重要) 3.你的圍牆是否確有使用執照? 4.你是否申請過鑑界針對你佔用他人地的事實確認? 5.你家大門是否非經他的法定空地不能臨路 法官要你證明無償使用...主要是想幫你過關(他也想趕快結案) 但要證明之前你得先弄清1跟2與4較好...... 無償證明使用法定空地的意思~~~主要是說.你這圍牆是原本法定空地所有人無條件(不用付錢租或購買地上權利)同意供你使用......所以你一旦能取的原前地主的這張聲明文件(當然現在的地主絕對不會同意)....就可以規避刑責(刑法320條2款竊占罪--1.5萬元新台幣以上罰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這張...只能確保你在新地主跟你要地前的適法性...但新地主依然有權要你拆牆還地喔........一般來說新地主應該不會一開始就要告你...通常會先和解(私下)或調處(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若是你第5項答案是肯定的...這裡我還是敎你一招.... 援用民法對於不直接臨路的土地規範..... 第 786 條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 筒管,或雖能安設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設之。但應 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筒管後,如情事有變更時 ,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安設。 前項變更安設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 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為之。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 支付償金。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 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希望這些能給你小小專業的幫助~~~若有疑問請再MAIL跟我 說我再給你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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