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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機車

發問:

99 1月28日 這天我在一個T字型的路口 被一台從側道 出來的機車對撞 對方是要轉出來 但是他看到我並沒有煞車 我煞車不及ㄟ到 我們都上 警察局了 該跑ㄉ程序都跑了 但是對方就是不認帳 不妥協 我也去申請 初步分析研判表 但是 我們雙方違反得都是 違反交通號誌(閃黃)閃紅) 可是我有路權阿 我是直行車 他是轉彎車 但是去申請鑑定委員會 結果會不會跟 初步分析表 一樣的結果? 鑑定委員會 在哪呢? 程序如何跑? 還要費用嘛? 申請這個會不會很耗時間? 鑑定出來 是會寄到家中 還是法院? 更新: 1月28日 到現在8月26 以經超過6個月 警察那邊會送法院嘛? 會收到通知書? 有收到通知書要上法院? 還是超過6個月警察那邊送法院 法院會理嘛? 還是就這樣不了了之?

最佳解答:

有關您的疑問,在此提供意見供您參考: 您陳述在一個T字型的路口被一台從側道出來的機車對撞,對方是要轉出來,但是他看到我並沒有煞車,我煞車不及ㄟ到。初步分析研判表我們雙方違反得都是:違反交通號誌(閃黃)閃紅) 先請問您,該路口是三色號誌運作,還是閃光號誌運作,若為三色號誌運作,交通之行駛路權係依照號至運作情形,形象綠燈者即擁有道路之優先使用權,簡稱路權,另若為閃光號誌運作,依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閃光黃燈代表幹道,閃光紅燈代表支道,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來區分路權,因未敘明清楚,故僅做說明。若對警方之初步分析研判持有異議,交通事故當事人可在發生當時起六個月內逕向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或由處理機關移請或經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為需繳交鑑定費用3000元。依您的陳述,99年1月28日發生,迄今已超過6個月,超過規定期限,應不予受理,詳情仍可電話詢問各地鑑定會,電話提供參考:全國車輛肇事鑑定單位電話:台北市覆議會 (02)27237-684 鑑定會 (02)2325-8270 台灣省覆議會 (049)359831 基宜區鑑定會 (039)541567 台北縣區鑑定會 (02)2688-8283 桃園縣區鑑定會 (03)362-5782 竹苗區鑑定會 (03)531-9312台中縣區鑑定會 (04)526-5702 台中市區鑑定會 (04)231-9189 南投縣區鑑定會 (049)233-208彰化縣區鑑定會 (04)786-4221嘉雲區鑑定會 (05)276-9474 台南區鑑定會 (06)267-9863 高屏澎區鑑定會 (07)761-2215 花東區鑑定會 (038)534-500高雄市覆議會 (07)729-4609 鑑定會 (07)722-4822 交通事故發生後,即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法律責任問題。有關「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當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依您的說明,本案對造當事人應該是有受傷,而因交通事故而致人受傷,即觸犯刑法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嫌係屬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倘若肇事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於犯罪行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發生地之轄區警察分局或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福您!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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