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急.民法物權問題請各位大大賜與解答

發問: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一筆A建地.應有部分登記各1/3.甲未經乙丙之同意.逕自在A地上興建一棟B屋居住.試問: 1.乙丙得否請求甲拆屋還地? 2.甲在B屋住滿20年.得否依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A地之地上權人? 3.甲在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後.辦妥登記前.乙始提起拆屋還地之訴.是否有據?

最佳解答:

Q1: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然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其使用收益,需按其應有部分為之,如未按應有部份而為使用時,他共有人得主張以下權利: 故乙丙得向甲請求(1)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2)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3)民法第767條中段請求拆屋還地。 Q2: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之規定,甲可依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次依『大法官釋字第451號解釋』:共有人應得於自己共有土地上主張時效取得之地上權。 Q3:根據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惟甲僅依土地法規定之程序,自行向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登記即可,此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是故,乙提起拆屋還地之訴,於法無據!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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